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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保保障赛事人员团体意外保险说明书

2021-04-08 23:07

、 保险范围: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赛事组委会提供投保名单为准)参加比赛过程出现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疾病事故。

、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对于被保险人参加比赛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疾病事故的,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

 1)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在参加比赛期间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凭证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给付

被保险人在参加比赛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凭证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事故发生前(含保险生效前)的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本次事故发生前(含保险生效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残并身故,则本公司不予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猝死给付

猝死给付: 被保险人在参加比赛过程中猝死,本公司按保险凭证上所载的猝死金额给付猝死身故保险金,此保险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6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3)意外及突发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参加比赛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并且自遭受该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之日起5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按如下约定承担医疗费用:

1)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接受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免赔200元,剩余按70%~90%(意外伤害医疗按90%,突发疾病医疗按80%,无医保统一按70%赔付)给付医疗保险金。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可按下列情况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最多延长15日;住院治疗者,在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多延长90日。

3)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仅以约定范围内费用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4)在此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比赛期间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约定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总额以保险凭证上所载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患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及进行整容手术;

(7)被保险人因牙齿修复整形、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险人在生效日前所患有的既往疾病;

(14)被保险人作为劳务人员派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期间;

(15)被保险人因腰椎病、颈椎病等椎体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16)先天性心脏病和风湿性心脏病;

(17)高血压和脑血管疾病;

(18)心肌炎和其它心脏病;

(19)冠状动脉病患者和严重心律不齐;

(20)血糖过高或过低的糖尿;

(21)比赛日前两周以内患感冒;

(22)其他不适合运动的疾病;

 

、 保险金额:

参赛运动员及赛事工作人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人民币30万元,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人民币30万元,猝死保险金额人民币3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人民币3万元,突发疾病医疗保险金额人民币5000元,住院津贴每天150元(每次住院免赔3天,每次最高60天,累计最高90天)。

注:承保年龄6-60岁(不含),60-65岁(不含)保额减半,65-70岁(不含)保额为总保额四分之一,70岁及以上不予承保。

、 保险费:

本保险由赛事组委会为所有被保险人统一投保,取得被保险人资格的参赛者、赛事工作人员无须承担费用。

  • 保险金的申请: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48小时内告知组委会或向运动保报案(服务电话0755-82724606转837)。需要提供出险人姓名、购买保险证件号码,告知所参与活动名称,提供事故发生具体时间、地点、出险情况、医院等信息。

 

申请各项保险金应备材料:

申请项目

 

 

意外或突发疾病医疗

1.所有的医疗发票(确认提供是发票,不是收据,发票一般有财政章),注意发票姓名与身份证一致;

2.所有的医疗费用及用药清单(注意:额外要求医院打印保险报销,医院不一定主动打印);

3.病历本(如在多家医疗治疗,需要提供所有医院的病历,如没有,务必要求医生开具,首诊病历是判断该医疗费用是否符合保险责任的关键条件);

4. 疾病诊断证明等相关诊断证明;

5.检查报告单(如支付医疗费用中产生检查费,必须提供);

6.入院记录、出院证明或出院小结(无住院无需);

7. 银行卡(或存折首页)复印件。

意外伤害身故或猝死

1. 死亡证明资料;
2. 殡葬证明资料;
3. 户籍注销证明资料;
4. 身故受益人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5. 银行卡(或存折首页)复印件;
6. 身故受益人确认表。

意外伤害残疾

1. 病历本(如在多家医疗治疗,需要提供所有医院的病历,如没有,务必要求医生开具,首诊病历是判断该医疗费用是否符合保险责任的关键条件);
2. 入院记录、出院证明或出院小结(无住院无需);
3. 诊断证明书;
4. 鉴定报告;

5.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
6. 银行卡(或存折首页)复印件。

 

    特别说明:

1.保留好所有医院提供的所有资料,并额外申请打印所有的医疗费用及用药清单;

2.如果后续有治疗,建议等治疗结束后一次性申请理赔,因为无法申请两次或多次理赔;

3.病历、发票等资料需与被保险人姓名一致,有错误情况请立即与院方联系更正;

4.医疗机构资质:二级以上医院,与院方确认;

5.营养费和误工费等费用是意外险不能赔偿的;

6.医疗费用赔偿范围: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需要符合社保要求。

补充说明:有社保优先使用社保统筹,剩余部分走商业保险报销;社保医疗含公司社保/农村合作医疗/公费等。以上资料除注明复印件外,均需要提供原件。

 

注:若以上选项之单证尚不足以证明有关情况,本公司可要求被保险人继续提供相关理赔申请文件,以便更好地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需提供受益人亲笔签名的《理赔授权委托书》,同时附上受托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八、 保险人联系方式

服务电话:0755-82724606转837(请在赛后第一个工作日联系)